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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


一、概述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制定,于2012年3月9日通过商务部第61次部务会议审议,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旨在规范家电维修服务业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家电维修服务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所称家电是指可用于家庭的,为了生活、娱乐及获取信息等目的使用的电子或电器产品。

 

三、管理机构与职责

商务部负责家电维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电维修服务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家电维修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要求

1. 家电维修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2. 家电维修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从事相应维修活动的职业、技术资质。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资格,执证上岗。
3. 家电维修经营者应当配备相应质量合格的作业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具。

 

五、经营规范

1. 家电维修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明示服务项目和家电配件的收费标准、质量规范、质保期限以及投诉电话。
2. 从事特约维修的家电维修经营者,须取得商标权人授权,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有效期内的授权证明。
3. 家电维修经营者应通过企业互联网站、电话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本企业维修服务人员身份资质查验,并为上岗工作人员配制职业资质标识,要求在岗工作时佩戴或向消费者出示。
4. 在提供维修服务前应当向消费者明确告知维修方案及需注意和配合的事项,尊重消费者选择。提供维修服务时应向消费者提供维修服务凭证和收费发票。

 

六、其他

根据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商务部可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和补充。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家电维修服务业的监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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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4-06-24 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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